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楊玉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8月1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9日簽發票面金額1,8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月17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林園 

東隆 

    

137

111.43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51

東隆段137地號

加強磚造2層樓房  

一層:67.86

二層:52.07

騎樓:9.35

合計:129.28

全部  

五福路249巷5弄8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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