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35號原告 陳篤林 訴訟代理人 林烱輝 上列原告陳篤林與被告 張謙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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