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30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0131號債權人 陳品棋 法定代理人 陳莉婷 債權人 陳秉橙 兼法定代理陳莉婷人債權人 潘秀鳳 代理人陳莉婷債務人 盧茗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嘉義縣新港鄉之不動產,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社團法人高雄市青松社會老人福利關懷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昕恩社區發展關懷協會之薪資債權,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岡山區,因該不動產所在地及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則依上開規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就本案俱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