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對被告乙○○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之訴狀未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不符,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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