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4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條第一項之罪,併予更正)。爰審酌被告素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數量、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大麻一包(原淨重0.一0二公克)為第二級毒品,除取樣部分(0.00三六公克)業已鑑析用罄外,驗餘部分(淨重0.0九八四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2841號被告甲○○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居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4
樓之15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7年12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國賓戲院,自真實姓名、年籍、綽號「 阿海 」者處,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即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而予以持有之。嗣於98年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北市○○路○○巷1之2號2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淨重0.1020公克,驗餘淨重0.0984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
(三)卷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綜上,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小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檢察官楊榮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艾文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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