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8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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