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賴政賢 (原名 賴正賢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謝仁智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賴政賢(原名賴正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自民國104年1月30日下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在法務部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顯示,僅有在102年6月29日及103年8月1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團體人壽保險,經本院函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9月19日回函表示債務人此二份保單無任何解約金。次查卷附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清冊及行車執照影本所示,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西元2002年出廠之光陽牌125CC排氣量普通重型機車一部。此機車已使用近十三年,殘值顯然不足以支付進行拍賣程序之鑑價等相關費用。從而,本件堪認債務人之財產顯然不足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三、又本院於104年3月5日通知各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是否同意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言明同意,並請求調查債務人商業保險價值金額應列入清算財團外,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就本件逕行終止清算程序表示同意或無意見。本件債務人財產顯無清算之拍賣實益已如上述,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