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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