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叡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383號、少連偵字第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暱稱白白)與同案被告戊○○(暱稱 小胖 )、少年黃○程(姓名年籍詳卷)及真實年籍資料不詳、綽號「色狼」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戊○○或與被告乙○○、少年黃〇程組成1組,前往超商收取被害人遭詐騙之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俗稱取簿手)或向車手收取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俗稱收水、交水、車手頭)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嗣由同案被告戊○○於附表一所示之期日,至附表一所示之超商,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詐騙後,所寄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詐欺集團成員知悉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帳號等資料後,以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先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入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分別由附表一所示之人把風或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取上開款項後,轉交予被告乙○○或集團內其他成員,因認被告乙○○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明定。而所謂「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亦即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因此,本案經起訴後,倘檢察官就非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與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與本案合併審判,目的在訴訟經濟及妥速審判,是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同法第265條第1項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而言,並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之人。否則案件將牽連不斷,勢必延宕訴訟,有違上開追加訴訟之制度目的,據此,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應僅限於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相牽連者,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犯罪,如此方符合追加起訴之法定限制要件,並無礙於妥速審判與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倘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不具聯繫因素,而僅與「本案」追加起訴後之其他案件具有聯繫因素者,即不許再追加該另案。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乙○○所犯詐欺等犯行(即附表一、二部分),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2號有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然查,原起訴案件之被告戊○○與本案追加起訴之被告乙○○就附表一、二部分雖有共犯關係,然附表一、二追加起訴部分之被害人與原起訴書所載被害人有別,可知該等被害人受騙部分並非「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欠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稱「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又無其他相牽連情形,則本案就附表一、二所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追加起訴被告乙○○,與原起訴案件顯非相牽連之犯罪,其追加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容有未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追加起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被害人詐騙手法遭詐騙時間領取包裹時間、地點金融帳戶分工情形
1戊○○、乙○○己○○求職110年10月19日110年10月23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超商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戊○○收取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後,再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遭詐騙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予被告乙○○,被告乙○○再交予共犯黃〇程等情。2丙○○求職110年11月5日110年11月6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超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戊○○收取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後,再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等遭詐騙之款項後,將款項交予被告乙○○,被告乙○○再交予共犯黃〇程等情。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金融帳戶行為人
1甲○○解除分期付款①110年11月7日0時09分許、4萬9989元②110年11月7日0時11分許、4萬9989元③110年11月7日0時13分許、2萬9989元戶名:丙○○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乙○○2 羅建甫 解除分期付款110年11月6日19時04分許、2萬元戶名:丙○○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乙○○3丁○○解除分期付款110年10月23日19時31分許、2萬9988元戶名: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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