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因公然侮辱,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一)原判決撤銷(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第一審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上訴人乙○○○於公眾場所公然污衊原告「討客兄!」致上訴人人格清白,受到嚴重之斲傷,爰請求精神慰撫金,以資慰藉。
乙、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審諭知無罪,雖經本院撤銷,改判自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審駁回上訴人損害賠償之請求,理由雖有未同,惟結論尚無不當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