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陸君兆 相對人即債務人汪文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