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請人北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北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289,5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1
2
北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193,0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