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請人北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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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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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289,5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1

2

北區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寶麟廣告有限公司

193,000元

113年6月20日

UA108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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