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彭宸威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黃仲毅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據所載債務人 黃仲諉 係一般保證人,請說明其與債務人黃仲毅應給付如附表所載之金額依據為何?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依據為何?
二、債權附表編號1請求自103年11月19日起至「10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2.956%計算利息,是否有誤?
三、債權附表編號1所載「103年12月20日起逾期六個月內者按
3.2516%」計算之利息,編號2所載「104年2月20日起逾期六個月內者按3.2516%」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是否應列於「違約金起算日欄位項下」。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仲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仲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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