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續字第3號上訴人 謝雅晴
陳榮宗 陳堯麟 陳如山 陳宓君 陳旻莞 陳宓卿 郭松翊 陳俊義 陳思華 郭芯辰 上1人法定代理人郭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續字第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7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5,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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