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瓚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7萬7,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萬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