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家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彰增
相 對 人 林於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街○○○號,有戶籍謄
本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