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60號原告義豐泰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金偉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
吳勇君 律師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676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