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272號債權人 胡修儒 代理人 胡靜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相對人余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朱總鍊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㈣被繼承人 余陽 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
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