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丁○○被告乙○○
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八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