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22號
聲請人 譚琳平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吳常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芳文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成立調解,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之3分之1,即2,973元,茲原告起訴時已預繳2,540元,尚不足4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