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徐淑惠 被告 高世嘉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高世嘉誣告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自訴人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惟未委任律師行之,依前述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又本院前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而該裁定經向自訴人所陳之住所地「桃園市○○區○○路○○○巷○○號
1樓」寄送,於108年4月23日由世界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則自訴人應於108年4月24日起7日內,即至遲應在108年4月30日補正上開事項,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陳怡秀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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