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進益 、 許陽子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6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9,8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