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1200號聲請人 趙守欽 (即 趙維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趙維財之繼承人,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聲請人遂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股票原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趙維財所有,而趙維財業已於109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包括 趙王碧雲趙守鑫趙芳震趙寶綉 等情,有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109)潤泰新股字第0115號函、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附於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案卷可佐,依上說明,於遺產分割之前,趙維財之遺產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亦即關於上開股票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方屬合法。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聲請人僅分配持有趙維財之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92股,而附表所示之股票為1,000股,已逾聲請人能單獨主張權利之792股。準此,因本件尚無事證聲請人為能單獨就附表所示股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自不得單獨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是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程序不合法,自不能依不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為除權判決,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書妤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潤泰創新國際(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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