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埔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27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惠亭

被告 徐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2%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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