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79號上訴人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水旺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黃淑怡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俊彬
林兆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複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被上訴人 簡維倫
吳秋菊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杜水旺承受為上訴人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劉建益 ,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7日變更為杜水旺,有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9至103、109至113頁)。杜水旺於104年10月7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94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管靜怡法官劉又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