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881號聲明人 林菊妹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劉林桃妹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劉林桃妹於民國107年7月6日死亡,聲明人林菊妹為其姊妹,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次按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固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乙節,並未繳納聲明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7年10月1日以桃院祥家悟107年度司繼字第1881號函通知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迄今猶未補正,其聲明拋棄繼承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