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 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申報權利之期間尚未屆滿,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8日下午15時59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小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 簡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申報權利之期間尚未屆滿,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8日下午15時59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