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桃交附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一三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