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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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秀一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場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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