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相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