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合會,每會會款新臺
幣(下同)20,000元,會期自民國84年11月20日起至87年4
月20日止,連同會首共計31會,約定每月20日開標,原告加
入1會,繳至第29會,為未標活會,原告應回收之會款為580
,000元。惟嗣後被告竟避不見面,經原告多次催促復會,
被告均藉詞推諉,只償還其中之330,000元,已無履行上開
合會之誠意,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合會之意思
表示。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合會會單一件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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