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 林宏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96號、第25839號、第34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林宏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自113年11月28日、114年1月28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9月,而於114年2月12日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114年3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4年2月12日)等情,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日起,即非本案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