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00號原告 王慶麗 被告 梁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紀冠伶 律師為被告甲○○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罹患精神疾病,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能為完整之陳述及攻防,為保護被告實體及程序上之利益,有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經查,紀冠伶律師執行律師業務多年,認真負責,並有處理家事事件之豐富經驗,係一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適當人員,本院經徵得紀律師之同意,依職權選任紀冠伶律師為被告之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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