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財團法人
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乙○○3399」、「甲○○
診斷專用章」印章各壹枚,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士量表上「財
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乙○○3399」及「
甲○○診斷專用章」印文各數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為鉅得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鉅得公司,負責人為呂岡
  霖,另移轉管轄)業務員,明知申請外籍監護工應依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所規定之程序,檢具個人身分證
  及戶口名簿影本、診斷證明書(含 巴氏 量表)提出申請,詎
  為替 張月娥 (業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順利申辦聘僱家庭外籍
監護工(下稱外籍監護工)以照顧張月娥之婆婆 廖清柑 之日常
生活,竟與張月娥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林國
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丙○○於民國
90年11月間某日,在張月娥位在雲林縣崙背鄉住處,向張月娥
收取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及張月娥個人印章、身分證
及戶口名簿影本等資料,約隔1、2週後,丙○○乃將上開資
料及2萬元,在臺中市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現改制為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後面,交與「 林國安 」,由「林國安」以
偽造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之方式為張月娥之婆婆廖清柑申請
辦理外籍監護工。嗣「林國安」依據廖清柑之年籍資料,以不
詳方法、於不詳地點,偽刻「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
醫院」、「醫師乙○○3399」、「診斷專用章甲○○」印章各
1枚,偽造內容不實之以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乙○○名
義開立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內附巴氏量表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下稱診斷證明書)
1份,並於其上偽造「醫師乙○○3399」、「診斷專用章甲○
○」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印文各數枚完
成後,旋交由丙○○於90年11月28日持之以張月娥名義,透過
不知情之鉅得公司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張月娥因此通過
申請聘得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委會對外籍監護工
申請准駁之正確性、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及該院院長甲○○
、醫師乙○○對於診斷證明開立之真實性。嗣經勞委會審查後
,發現上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疑有不實之情形,經向中國醫藥
學院附設醫院函詢確認該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均屬偽造,始
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中國醫藥學院
附設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
氏量表、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院歷字第0940602324號函各
1紙及天主教若瑟醫院家庭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用診斷書2
紙在卷可稽,並經共犯即另案被告張月娥供述明確,且經被
告丙○○坦承不諱,核與上開證據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與張月娥及被告與「林國安」間,就上開
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
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之行為又為
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
四、偽造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出具附有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
症及病情附表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
明書」,已因行使而交付予行政院勞委會收存,非被告所有
之物,亦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但其內所偽造之「財團
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乙○○3399」及
「甲○○診斷專用章」印文各數枚,均屬偽造之印文,不問
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偽
造之「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乙○
○3399」及「診斷專用章甲○○」印章各1枚,雖均未扣案
,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亦均應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
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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