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4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易言之,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治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2月15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該局95年1月27日調科壹字第220022061號鑑定通知書「送驗白粉2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40公克」1紙在卷可按。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合計0.4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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