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沈孟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信慧 即 凃錦雲 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