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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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桂菊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被告 黃若綺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