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何宛穎 (原姓名何數月)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長子、母親自104年1月1日起於各金融機構所有帳戶之存摺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或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以及最近2年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等。
二、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除子女就學補助金之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目前住所之房屋來源為何?倘有承租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租金給付明細,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姓請勿遮蔽)。
四、聲請人應並就不動產部分,提出配偶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並提供贈與文件等。又聲請人、配偶及長子得使用房地之法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就扶養母親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人,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之內容。
六、聲請人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投資型、儲蓄型或年金型之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年支出保險費用金額,就已終止之保險契約,應陳報領取保險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