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韓慶財
韓秋月 王金水 韓永安 韓慶智 韓秋星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韓慶財被告 蔡旻伸
誠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