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昭廷
籍設新竹縣○○鄉○○○00號(新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8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杜昭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杜昭廷於民國109年7月間,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暱稱「 曾經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繫,經「曾經」告知工作內容為依指示至指定地點領取包裹,再送至指定地點,即可按日領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報酬,而杜昭廷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僅單純收送包裹卻可領取相當報酬,該包裹內極可能裝有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所需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犯罪工具,竟為賺取報酬,基於縱所領取之包裹內含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遂行詐欺犯罪工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向 蔡慶三 (所涉詐欺犯行,另經臺灣 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聯繫,稱提供帳戶即可獲得報酬,蔡慶三遂於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建德店,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女兒 蔡宜蓁 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友人 翁順興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交予詐欺集團成員「 陳鑫凱 」,並依指示更改密碼設定。 杜昭廷旋 於109年7月23日上午10時6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蘆竹明竹店,領取上開蔡慶三所交寄之包裹,並將該包裹置於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地點,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包裹內之存摺、提款卡後,即由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二、案經 謝以諾何懷民黃秀香劉子菱劉嘉恩鄭文鈴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杜昭廷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原訴字卷第105頁、第119頁),核與證人蔡慶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56至59頁),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投宿資料、叫車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7至40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6罪)。又按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本案犯行,非其參與「曾經」所屬詐欺集團之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故不於本案中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併予敘明。
㈡、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與「曾經」、「陳鑫凱」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所示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原竹東交簡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4月1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為累犯,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均非相同,尚難遽認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基於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予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簿手,負責收送人頭帳戶資料,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於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角色係被動聽從指示領送包裹,尚非參與詐欺集團內部之籌謀規劃、詐術施行等核心事務,兼衡其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自承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所犯罪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被告固與「曾經」約定可按日獲得2,000元報酬,然其供稱尚未取得等語(見本院原訴字卷第105頁、第119頁),因無證據證明其已獲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翎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證據主文1謝以諾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16時57分許,偽冒網路購物網站商家客服,向謝以諾佯稱109年7月20日訂購之SWITCH充電旅行組,因工作人員條碼錯誤,誤植為批發商用途,需透過銀行解除設定,再偽冒中華郵政人員指示謝以諾將錢匯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09年7月23日17時38分匯款4萬9,989元⑵109年7月23日17時44分匯款5萬元1.告訴人謝以諾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07至109頁)2.匯款紀錄(見偵卷第187頁)3.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第46頁)杜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何懷民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19時12分許,偽冒電玩酒吧某店家人員,向何懷民佯稱一直收到被害人訂單,需要由銀行人員協助解除訂單,再偽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指示何懷民將錢匯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09年7月23日19時39分匯款2萬729元⑵109年7月23日19時42分許匯款2,329元1.告訴人何懷民警詢筆錄(見偵卷第99至101頁)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04頁)3.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第46頁)杜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黃秀香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下午3時48分許,偽冒係中國信託銀行主任,向黃秀香佯稱其前遭詐騙款項須依指示操作始可領回,並指示黃秀香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09年7月23日19時24分匯款2萬9,985元⑵109年7月23日19時32分匯款3萬元(起訴書漏載)⑶109年7月23日19時36分匯款3萬元(起訴書漏載)1.告訴人黃秀香警詢筆錄(見偵卷卷第141至143頁)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91頁)3.詐欺集團與告訴人黃秀香對話紀錄(見偵卷第197至199頁)4.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3頁)杜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劉子菱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20時52分許,偽冒網路購物網站店家人員,向劉子菱佯稱之前網路購物遭電腦駭客入侵,購物資料轉為需繳交1萬2,000元之會員,需透過銀行解除設定,再偽冒彰化銀行人員依指示匯款及無摺存款方式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⑴109年7月23日17時47分匯款2萬9,985元⑵109年7月23日18時7分匯款2萬9,985元⑶109年7月23日19時41分存款3萬元⑷109年7月23日19時46分存款3萬元1.告訴人劉子菱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21至124頁)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69至170頁)3.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9頁)杜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劉嘉恩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晚間,偽冒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劉嘉恩佯稱其會員等級遭出貨人員誤植為高級會員,需透過郵局解除設定,再偽冒郵局人員指示劉嘉恩匯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7月23日18時25分匯款2萬9,123元1.告訴人劉嘉恩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33至136頁)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81頁)3.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53頁)杜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鄭文鈴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3日19時19分許,偽冒是mocacollection流行配件之店家人員,向鄭文鈴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工作人員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重複扣款,需透過銀行解除設定,再偽冒台新銀行人員指示鄭文鈴匯錢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7月23日20時1分匯款1萬12元1.告訴人鄭文鈴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15至116頁)2.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05頁)3.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9頁)杜昭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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