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41號
原 告 甲○○
寄中壢郵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