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壹點參肆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平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1.347公克,含包裝袋1個),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為1.347公克,含包裝袋1個),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