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11號
原告 吳富家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被告 林哲 任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業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而為訴之追加,且依追加後原告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5萬3,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48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410元後,尚應補繳8,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全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