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91號聲請人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聲請人所提出「民國94年7月12日受信紀錄查詢」所載內容,釋明「相對人有46,021,000元之債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