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351號聲請人 鄭寶金 代理人 黃泰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具狀 陳明 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一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其他親屬同意由渠等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須親自簽名、用印)。
二、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三、聲請人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黃泰豪聯絡電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