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聲請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