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學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債權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係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為標的,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