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吳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俐文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