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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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