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撤字第3號
參加人 吳富琳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吳富國 等與被告 吳富乾 等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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